第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高等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重要物资基础。为确保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我校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单价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
第三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不论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自筹资金、借贷资金、学校自有资金、社会各界捐款、横向联合资金及单位创收中的发展基金购置的,还是其它单位、个人捐赠的或无偿调拨的,一旦进入学校,其所有权即属学校,学校有权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我校贵重仪器设备实行收费使用的管理办法。各管理单位按“收支分离”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收费办法。其具体细则见《厦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我校的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管理办法。为鼓励我校贵重仪器设备多种形式的共享、开放使用,充分发挥贵重仪器的最大效益,学校设立“贵重仪器设备维持费、开放运行费”专款,用于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升级、功能开发等费用的补贴以及用于需要资助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项目使用仪器设备费用的补贴。各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从学校的根本利益出发,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加大开放力度。
第二章 论证、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说明购置原因。其内容包括:
1. 仪器设备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 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 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的配套经费,以及购置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5%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 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5. 校内、外共享、开放使用方案;
6. 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七条 按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所需金额,分级对申购的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技术论证,写出专家论证意见,其中:
1. 10万元(含)- 40万元(不含)的贵重仪器设备,由院(系、所)主管负责人主持论证;
2. 40万元(含)- 100万元(不含)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主持、校级专家论证。
3. 10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领导主持、校级专家论证。
第八条《厦门大学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组(5或7人)论证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申购单位将《厦门大学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厦门大学货物申购清单》及资金审批表等相关材料交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组织采购。无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物资采购部门不予受理订货事宜。
第九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购置未经论证的贵重仪器设备,经审批可自购的贵重仪器设备,报销时必须出示《可行性论证报告》,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管理单位负责人负责验收工作,及时组织验收小组,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技术条款或技术协议进行验收,以确保仪器设备质量。
第十一条 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的进口仪器设备,验收小组应在索赔期前30天内,书面报告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及时办理商检索赔手续。
第十二条 安装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负责人应如实填写验收报告单,并附以通过验收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小组成员均应在报告单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十三条 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第三章 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 我校贵重仪器设备按照分级、分类的办法,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
1. 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型分析测试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直接管理。
2. 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按通用型和研究型分类,由各院(系)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 学校成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与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贵重仪器设备统筹布局、购置方案、使用效益的管理。
第十五条 我校03类(仪器仪表)通用仪器设备的额定机时1400小时/年,03类(仪器仪表)专用仪器设备的额定机时为1000小时/年,04类(机电设备)仪器设备的额定机时为1000小时/年。
第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由符合岗位要求、竞聘上岗的实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实行持证上机制,未经专门培训,不能上机操作。贵重仪器设备成立管理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3-5位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其开放运行,技术开发和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因故出差、出国一个月以上的,应提前通知院(系)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要求:
1. 建立技术档案,如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购审批件、商务法制文件、合同、装箱单、使用说明书、验收记录、备忘录、验收报告单等;重要信息录入贵重仪器设备共享信息平台。
2. 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做到帐、物、卡相符;
3. 原始中英文文本资料齐全;
4. 有正规的使用记录,切实做好运行记录和维修记录;
5. 制定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和安全制度;
6. 制定对外开放使用管理办法,推广仪器设备的使用,不得拒绝其他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设备;
7. 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大纲,积极培训有关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发给上机证书;
8. 管好附件、备件以及专用工具等;
9. 做到仪器设备无灰尘、油污、黄锈、霉斑,保持实验室整洁;
10.建立测试精度的管理制度,定期检验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保持仪器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
11.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排除时,要立即如实报告使用单位领导,查明原因,及时维修。
第十九条 非机组人员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贵重仪器设备。确有必要时须向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因技术落后,技术性能下降或维修费过多而无维修价值需降级使用或报废的,管理单位可提出降级或报废的书面意见,并组织三人以上有高级职称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经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处理。其中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03类仪器设备降级或报废,须上报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仪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五年监管期内,不得挪作它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报废时,须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
第二十二条 管理单位日常应填写贵重仪器设备运行维修记录本,每年一次按要求填报报表数据,其中40万元(含)以上报表资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汇总后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建立的技术档案,由各管理单位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按厦门大学档案馆有关规定收集归档。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共享、开放使用实行每年考核一次的考核制度。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年度考核表》的考核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 有效机时(实际测试时间+前、后处理时间)
用于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的有效机时,是体现效益的重要指标。其中,直接用于校内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的有效机时数是学校核拨贵重仪器设备维持费和考核实验技术人员的重要指标;也作为仪器设备更新换代和管理单位购置新设备的论证参考。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后,应尽快投入使用,充分利用其高性能、高指标的优势,在科研和教学工作中发挥作用。
2. 服务态度与质量
充分利用仪器设备的已有功能,积极开展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和科技开发工作,为我校原创性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提供优质服务。服务态度与质量,是实验(工程)技术人员是否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科技开发一线人员服务的思想的重要体现。校直管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根据以上办法并在收集用户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各单位自行管理的仪器设备,由各管理单位根据有关办法在收集用户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考核。
3. 人才培养
通过培训等形式,帮助校内外的教师、科研人员及学生尽快掌握所用仪器的工作原理、功能和基本操作,使更多的人学会利用这些仪器设备从事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工作。
4. 功能开发
充分、合理利用贵重仪器设备的原有功能,鼓励管理单位的机组人员开发仪器设备的新功能、新方法。为此,学校设立厦门大学仪器设备研制与新功能开发专项基金。其具体细则见《厦门大学科技创新工程》。
5. 日常维护
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在最佳状态下运行。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主持,与相关院、系、所共同进行,并将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使用率高、共享开放好、重视新功能和实验技术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课题组利用科研经费购买的贵重仪器设备,其维持费、开放运行费适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凡购置安装验收合格后,无正当理由未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验收后半年后“0”机时的仪器设备学校将另行托管。
第二十九条 对于使用率低、拒绝共享开放、用户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收回仪器设备,另行托管。
第三十条 凡擅自利用贵重仪器设备私自接受任务收取报酬的,一经发现将送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原有的《厦门大学贵重仪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